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原 告 呂胤愷
法定代理人 林亞蓁
訴訟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原 告 呂胤綺
被 告 呂曜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呂清源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5
筆計新臺幣(下同)271萬1,558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
2/3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0萬7,705元(計算式:2,71
1,558 ×2/3 =1,807,7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 萬8,919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