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91號
TYDV,108,家救,91,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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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吳冬梅 
代 理 人 徐瑞霞律師
相 對 人 吳佳瑜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姜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 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 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吳佳瑜非伊自相對人姜文山受胎所生,吳佳 瑜非姜文山之婚生子女,請求確認吳佳瑜非伊自姜文山受胎 所生之婚生子女等已經提起訴訟(案列本院108 年度親字第 54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 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為憑,且經調閱上開卷宗 ,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兆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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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