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黃明傑
代 理 人 張晶瑩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曾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108 年度家親聲字
第43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兩造應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至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就108年度家親聲字第430號事件行訊問程序(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得自行帶同證人到庭。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108 年度家親聲字第430 號),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准予法律扶助,且107年度財產清冊無收入、名下僅有2006 年出廠的馬自達汽車1輛,殘值不高,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 力不豐,且有107 年度財產清冊在卷可佐,符合法律扶助法 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