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42號
聲 明 人 邱陳秀蓮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湯福明(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4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四項關於「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死亡」、「被繼承人前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5 月11日死亡」、「被繼承人前於民國108 年5 月11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