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834號
TYDV,108,司票,5834,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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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34號
聲 請 人 黃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明珠許水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莊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經查票號CH245176號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更改未經依法簽名
  或蓋章(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力)。故請
  表明該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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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