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34號
聲 請 人 黃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明珠、許水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莊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經查票號CH245176號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更改未經依法簽名
或蓋章(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力)。故請
表明該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