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708號
TYDV,108,司票,5708,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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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08號
聲 請 人 賴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碧鋒姜滋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對相對人姜滋育請求之依據(本票裁定僅得對發票人請
  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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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