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317號
TYDV,108,司票,5317,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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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31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宥芯( 原名: 潘婷婷) 、潘永泉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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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