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9號聲 請 人 莊春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青、吳鐵宏、林振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陳青、吳鐵宏、林振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第一類謄本。二、提出相對人陳青、吳鐵宏、林振㨗及債務人許秋萍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