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59號
TYDV,108,司拍,359,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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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莊春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青、吳鐵宏、林振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青、吳鐵宏、林振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陳青、吳鐵宏、林振㨗及債務人許秋萍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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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