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47號
TYDV,108,司拍,347,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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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邱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春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票據55紙之各別提示日期為何。
二、本件抵押權擔保之連帶債權人為聲請人及呂素緣,請說明呂
  未一併請求之原因,及本件請求金額是全部或一部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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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