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47號聲 請 人 邱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春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系爭票據55紙之各別提示日期為何。二、本件抵押權擔保之連帶債權人為聲請人及呂素緣,請說明呂 未一併請求之原因,及本件請求金額是全部或一部之請求。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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