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黃贊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明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明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債務人陳慧玟、陳慧英、吳世峯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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