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62號
TYDV,108,司催,262,2019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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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源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票據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票據附表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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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