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豐源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票據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票據附表若有誤,請具狀更正。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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