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
債 權 人 宜諾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上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湄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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