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77號
TYDM,89,交附民,77,200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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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張榮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二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辯論終結,有八十九年六月 七日審判筆錄附於本院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二二七號刑事案卷內可憑,原告遲至本 件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首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錫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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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