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75號
TYDV,108,司促,17175,2019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林宗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貳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參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利率萬
  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