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57號
TYDM,89,交附民,57,20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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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張世超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順輝
                  法官 蔡榮澤
                  法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錫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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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