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張世超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順輝
法官 蔡榮澤
法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錫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