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37號
TYDV,108,司促,16737,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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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
債 權 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俊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咖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咖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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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咖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