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32號
TYDV,108,司促,1673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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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
債 權 人 翁火泳即祥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淑芬黃俞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是否對黃俞禎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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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