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0號
債 權 人 楊大儒
債 權 人 許迪嵐
債 務 人 古宸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大儒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參仟
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迪嵐清償玖拾肆萬零壹佰參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