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徐士閔
債 務 人 鍾朝政
債 務 人 鍾游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捌
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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