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16號
TYDV,108,司促,16716,201907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徐士閔 
債 務 人 鍾朝政 

債 務 人 鍾游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捌
  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