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92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澤鉉(即林美玉之繼承人)、葉凱平(即林美玉之繼承人)、葉亭亭(即林美玉之繼承人)、汪妙樺(即林美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汪妙樺(即林美玉之繼承人)之 法定代理人汪順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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