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592號
TYDV,108,司促,1659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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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澤鉉(即林美玉之繼承人)葉凱平(即
林美玉之繼承人)、葉亭亭(即林美玉之繼承人)汪妙樺(即
林美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汪妙樺(即林美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汪順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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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