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377號
TYDV,108,司促,16377,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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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張智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陳柏宜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借據等)。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
    催告返還。
  三、請提出陳柏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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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