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債 權 人 張智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陳柏宜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借據等)。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 催告返還。 三、請提出陳柏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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