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315號
TYDV,108,司促,16315,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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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5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茂燕、江烏獅、江茂欽陳景生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庭回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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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