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5號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茂燕、江烏獅、江茂欽、陳景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二、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三、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明文件。四、提出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庭回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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