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71號
TYDV,108,司促,16071,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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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
債 權 人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非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添順即陽昇鋼鋁門窗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添順即陽 昇鋼鋁門窗企業社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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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