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45號
TYDV,108,司促,16045,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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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4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柒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肆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暨其中壹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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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