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40號
TYDV,108,司促,15940,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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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昱昀(原名:呂虹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呂昱昀(原名:呂虹慧)之全體
  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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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