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債 權 人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文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阮文江護照號或居留證影本(影 本需清晰)。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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