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03號
TYDV,108,司促,15903,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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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
債 權 人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文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阮文江護照號或居留證影本(影
  本需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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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