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89年度,172號
TYDM,89,交易,172,20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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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0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詹勳雄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觸犯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詹勳雄於本院判決前,已當庭表明對於被告甲○○ 撤回告訴,依照右揭規定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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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