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87號
TYDV,108,司促,15787,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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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國泰(即林鄭雲梅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內所載內容( 債務人為林鄭雲梅
  之繼承人或許春鵬之繼承人)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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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