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國泰(即林鄭雲梅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內所載內容( 債務人為林鄭雲梅 之繼承人或許春鵬之繼承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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