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65號
TYDV,108,司促,15765,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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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65號
債 權 人 張永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鋐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暨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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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