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29號
債 權 人 村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
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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