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25號債 權 人 梁文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瑜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原因事實。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非票據受款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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