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349號
TYDV,108,司促,15349,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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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邱振豪 
債 務 人 謝琇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柒佰貳拾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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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