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70號
債 權 人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非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蕙伶即沅林塑鋼門窗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杜蕙伶即沅林塑鋼門窗工程行
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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