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81號
TYDV,108,司促,15181,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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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1號
債 權 人 陳建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三、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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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