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1號
債 權 人 陳建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三、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