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78號
TYDV,108,司促,15178,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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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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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