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棟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朱棟塵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 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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