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18號
TYDV,108,司促,14718,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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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徐士閔 
債 務 人 劉柏毅 

債 務 人 劉希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柏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伍萬
  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柏毅之財
  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希堯清償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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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