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7號債 權 人 周政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千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 %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明細暨計算方式。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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