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83號
債 權 人 時代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姜春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晟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楊晟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楊晟珂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號、桃園市○○區○○○
街00號、金門縣○○鎮○○村00號」。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楊晟珂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