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
債 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悅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悅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
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請表明中悅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
員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