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正州、林淑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反面影本,對債務人林淑 芳之請求依據(未見債權人提出連帶借款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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