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08號
債 權 人 林宗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北凱撒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 以證明得向台北凱撒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台北 凱撒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台北凱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 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 108 年6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 債權人林宗瑞具狀補正台北凱撒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組織章 程,並陳報僅向現任財務委員許日春口頭告知,即日起從管 理費按月沖償,然仍未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台北凱撒管理委員 會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台北凱撒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 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台北凱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