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032號
TYDV,108,司促,13032,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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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32號
債 權 人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ROHIMAH)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RUH ASIH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 訟法第253 條所明定。又起訴違背第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乃重複聲請,本院業已 於108 年度司促字第10604 號案件准許與本件相同內容及釋 明文件之請求,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查無權 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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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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