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6號
債 權 人 蔡欣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信銀(即廖紋廣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 確之請求對象為何人,經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6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8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