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
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
債 務 人 劉家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家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6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其餘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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