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債 權 人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致展有限公司、新安起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新安起重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是否對新安起重有限公司為請求,並提出請求之釋明文
件影本。
三、表明新安起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