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債 權 人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最新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戶籍謄 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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