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27號
TYDV,107,重勞訴,27,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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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張廣澤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重 


訴訟代理人 吳肇喜 
      劉芷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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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