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4號
TYDV,107,訴,74,2019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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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劉李五妹(即劉學桶之繼承人)

      劉貞秀(即劉學桶之繼承人)


      劉珮瑩(即劉學桶之繼承人)

      劉奕民(即劉學桶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叢生 

被   告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林家城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告 劉政春即御成物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李五妹劉貞秀劉珮瑩劉奕民為原告劉學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劉學桶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8 年2 月1 日死亡 ,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該訴訟程序並未當然停止。而其 繼承人為其配偶劉李五妹及子女劉貞秀劉珮瑩劉奕民等 4 人,有卷附之劉學桶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自 應由劉李五妹劉貞秀劉珮瑩劉奕民承受訴訟,惟迄今 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李五 妹、劉貞秀劉珮瑩劉奕民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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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