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梅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科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
被 告 林伯顯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具兩名被告即被告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科公 司)及被告林伯顯,以下直接分稱其名即「美科公司」、「 林伯顯」,或合稱為「被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起訴時原請求:「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63 萬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 頁)。
㈡、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請求為:「⑴、美科公司應給付原告 163 萬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林伯顯應給付原告163 萬 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⑶、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 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被告履行給付範圍 內免除責任。⑷、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 卷第125 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前後所據之基礎事實同一
,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05 年1 月至106 年7 月間陸續向美科公司購買70 桶美科SUPERFIN980 原液(下稱美科980 液,兩造成立之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詎該產品竟具「未能與嘉實多98 0 液相容」此欠缺保證品質之瑕疵,導致使用後之美科980 液黏度過高,並讓伊所有之油箱過濾系統濾芯損壞,伊已以 起訴狀繕本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美科公司自應返還 其已受領之價金,並當賠償伊更換濾芯之費用共163 萬2,00 0 元。
㈡、又林伯顯為美科公司之員工,明知美科980 液具前開瑕疵, 仍向伊保證「美科980 液可與嘉實多980 液相容,且不會造 成機器設備之損害」,自屬詐欺,林伯顯個人也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359 條、第360 條、第227 條 向美科公司請求,依民法第148 條第2 項對林伯顯請求,且 被告所負當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二、被告則以:
㈠、美科980 液屬切削油,可於工件加工過程,提供冷卻、潤滑 刀具之作用;又美科公司僅就「美科980 液與嘉實多980 液 產品特性相近可相容」、「使用美科980 液不會造成加工工 件不良(即研磨出來之工件尺寸將達良品等級)」等節為保 證,而未保證「使用美科980 液,不會造成加工機器設備損 壞」,況亦難認美科980 液確有原告主張之瑕疵,是原告所 為解約自非合法,林伯顯亦無詐欺情事
㈡、縱部分美科980 液於原告使用後黏度升高,然因油品開封使 用後,即可能因接觸外界物質或受熱能影響而產生質變,也 未能由此逕認美科980 液具原告所指之瑕疵;況原告之一號 油槽長達6 年未更換濾芯,更難認係美科980 液導致原告之 濾芯損壞而需更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之爭點應為:㈠、原告於105 年1 月起至106 年5 月23 日止向美科公司購買之美科980 液是否具原告所指之瑕疵? ㈡、系爭契約是否業經合法解除?原告請求返還價金,有無 理由?㈢、如具第㈠項之瑕疵,該瑕疵是否致過濾系統之濾 芯損壞?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㈣、林伯顯有無詐 欺之侵權行為?原告對林伯顯所為請求,有無理由?茲分述 如下:
㈠、原告於105 年1 月起至106 年5 月23日止向美科公司購買之
美科980 液是否具原告所指之瑕疵?系爭契約是否業經合法 解除?原告請求返還價金,有無理由?如具原告所指之瑕疵 ,該瑕疵是否致過濾系統之濾芯損壞?原告請求損害賠償, 有無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如屬買受人之 原告,主張其受領之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並進一步請求出 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即應由原告先就「該物確具瑕疵情形 」予以舉證,原告既主張其依系爭契約購買之美科980 液, 具有「未能與嘉實多980 液相近、相容、混用」之瑕疵(見 本院卷第165 頁、第178 頁),且認定前述瑕疵導致原告所 具濾芯損壞而需更換,因此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自應就 該瑕疵確實存在、該瑕疵與損害結果間確具因果關係等節負 舉證責任。
2、經查:
⑴、美科980 液與嘉實多980 液均為研磨油(亦稱切削油),係 於工件經刀具加工(即切削)之過程中,提供冷卻(即降低 切削溫度以保持刀具硬度,防止工件過度熱膨脹而影響精度 )及潤滑(即減少切削、刀具與工件間摩擦現象,提供加工 件保面精度)作用之油品,並有沖除切削、延長切削刀具使 用壽命功能之事實,已為被告及原告總經理即訴外人陳二林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甚詳(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第141 頁),可知切削油之主要功能,應為「冷卻、潤滑刀具」及 「沖除切削過程所生切削、雜質」等。
⑵、因原告原係使用嘉實多980 液作為切削油,故美科公司於締 結系爭契約時曾出具保證書,保證「貴公司目前使用『嘉實 多980 產品』與美科980 產品的特性相近可相容,所以可以 安心的切換、添加使用,不會造成加工工件上的不良」一節 ,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3頁),並有保證書影本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 頁),再觀林伯顯於於當事人訊問 程序陳稱:原告公司之陳二林總經理有詢問可否直接加入美 科980 液至嘉實多980 液的舊油內,因此保證書之意思為原 告可於加工過程中,切換添加美科980 液至嘉實多980 液中 (即該油品可以部分使用美科980 液後,倒入嘉實多980 液 混用),而兩種油品混用時,加工出來的產品精度都符合原 告公司出貨標準等語(見本院卷第161 頁),堪認當初美科
公司、林伯顯應有保證原告於加工過程中,可混用美科980 液及嘉實多980 液。
⑶、又原告具有4 個油箱,其中第1 、2 、3 號油箱屬大油箱, 約有200 多支濾芯,第4 號油箱所具濾芯則少於200 支,已 為陳二林於準備程序中陳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42 頁);而 美科980 液就黏度之出廠標準為:「40度時,黏度為4.5 ( +-1 )」,106 年7 月3 日有檢驗未使用之油品及自一個油 箱中取出使用過之油品,106 年7 月10日所取樣為前次取樣 油箱及另一個油箱之使用油品等節,亦經美科公司之技術總 監廖國正於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原告就此亦未有爭執(見 本院卷第145 頁),是觀美科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可見10 6 年7 月3 日採樣之單瓶美科980 液「使用液」於40度之黏 度超標,未開封之美科980 液「原液」於40度之黏度則合於 標準(見本院卷第93頁),而106 年7 月10日採樣之兩瓶使 用液,僅其中一瓶之使用液於40度黏度超標,但另外一瓶使 用液黏度於40度仍合乎標準(見本院卷第92頁),是依上開 檢驗結果,可知未使用之美科980 液原液黏度合乎出廠標準 ,縱屬使用後之美科980 液,亦非全數使用液均有黏度超標 之異常情況,依此似難認原告主張「如使用系爭契約提供之 美科980 液,並於加工過程,混用美科980 液及嘉實多980 液,就必然導致切削油黏度過高」等情況為可採。⑷、況原告於104 年3 月19日起至106 年5 月23日止,共向美科 公司買受如附表所示高達十餘桶之美科980 液(見本院卷第 81頁至第82頁),縱有部分油品於使用後黏度超標(被告表 示該超標油品之批號可能為附表5 、6 、7 、8 之批號中99 47A-18、9947A-19、9947A-20、9947A-21等油品,見本院卷 第182 頁反面),然考量既非全數受檢驗使用液均有黏度超 標之情況下,單憑部分之檢驗數據,本院亦無法遽認原告依 系爭契約所購買之全數美科980 液,於混用嘉實多980 液後 ,必會產生黏度超標之結果;況原告其餘使用之美科980 液 已無從進行檢驗,剩餘之油品均經美科公司運回之事實為兩 造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44 頁),則依原告依系爭契約所購 美科980 液之現況觀之,本件亦無法藉由鑑定方式鑑定該等 油品是否具有原告所指之「瑕疵」。
⑸、縱然原告於使用美科980 液後,確實自106 年6 月20日起至 106 年10月3 日為止,已大量更換各油箱之濾芯,有錮德科 技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錮德公司)之維修單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2頁至第17頁),而陳二林亦表示:油箱是99年購買 的,要更換美科980 液前,原告有把所有的濾芯換新,濾芯 都是找錮德公司更換等語(見本院卷第142 頁),惟依錮德
公司之維修單記載「106/6/26一號油箱1V2 過濾系統『因濾 芯使用多年6 年以上』,過濾效果不彰,故更換濾芯61隻, 並加入美科切削油3 桶」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則難認 原告於使用美科980 液前,確有將過濾系統之濾芯全面換新 ,從而,原告油箱之濾芯過濾效果不彰,究竟是濾芯老舊所 致?還是與使用美科980 液有關?亦非無疑。⑹、末查陳二林雖稱:保證書是我與林伯顯二人在會議室商談, 林伯顯有保證使用美科公司的油不會對原告公司研磨機器、 油箱、濾芯設備、人體造成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143 頁) ,惟其所言已與林伯顯經當事人訊問所稱:保證書中之意思 即是表示加工過程中,原告可將美科980 液倒入嘉實多980 液混用,於油品混用時,加工出來的產品精度都符合原告之 出貨標準,當時沒有談到油箱過濾系統,保證範圍也不及前 述過濾系統等詞(見本院卷第160 頁)未盡相同,再觀兩造 均稱並未就保證書中之「加工工件」、「造成加工工件不良 」等節進行定義或討論(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4頁),本院 更難認原告片面主張之保證範圍為真。
3、綜合上述,原告既未能證明美科980 液確有無法與嘉實多98 0 液相容使用之瑕疵,也無法證明其濾芯損壞確與美科980 液相關,則原告主張其可依物之瑕疵解除系爭契約,當屬無 據,難認美科公司需返還已收受之買賣價金或就濾芯損耗為 費用賠償。
㈡、林伯顯有無詐欺之侵權行為?原告對林伯顯所為請求,有無 理由?
1、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 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依前述,原告已無法證明其依系爭契約所購之美科980 液確有瑕疵,難認美科公司之業務林伯顯所為保證有何詐欺 情事,原告既未能主張相關侵權責任要件,自不得向林伯顯 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分別依「民法第359 條、第360 條、第227 條」、「民法第148 條第2 項」對美科公司、林伯顯所為請 求,均為無理由,當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編號│出貨時間 │出貨桶數│出貨批號 │相關卷證 │
│ │(民國) │(桶) │ │ │
├──┼───────┼────┼────────┼───────────────┤
│1 │104 年3 月19日│4 │9947A-3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 32 頁 │
├──┼───────┼────┼────────┼───────────────┤
│2 │105 年2 月1 日│25 │9947A-10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 32 頁 │
│ │ │ │9947A-11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36至38頁│
│ │ │ │9947A-12 │ │
├──┼───────┼────┼────────┼───────────────┤
│3 │105年5月10日 │5 │9947A-14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3 頁 │
│ │ │ │9947A-15 │ │
├──┼───────┼────┼────────┼───────────────┤
│4 │105年9月26日 │5 │9947A-16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3 頁 │
│ │ │ │9947A-17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0頁 │
├──┼───────┼────┼────────┼───────────────┤
│5 │105年10月3日 │32 │9947A-17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4 頁 │
│ │ │ │9947A-18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0、41、│
│ │ │ │9947A-21 │ 44 頁 │
├──┼───────┼────┼────────┼───────────────┤
│6 │106年2月6日 │10 │9947A-19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4 頁 │
│ │ │ │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2 頁 │
├──┼───────┼────┼────────┼───────────────┤
│7 │106年3月27日 │10 │9947A-20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5頁 │
│ │ │ │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3頁 │
├──┼───────┼────┼────────┼───────────────┤
│8 │106年5月23日 │18 │9947A-20 │⑴、出貨單:本院卷第35頁 │
│ │ │ │9947A-23 │⑵、檢驗報告:本院卷第43、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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